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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纪委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
信息来源: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0-09-18 08:30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积极服务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服务发展意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践行两个维护,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把净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政商环境、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和执纪执法全过程、各方面。

二、推动涉企政策落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涉企决策部署、改革举措、政策法规、项目资金等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的地方单位和党员干部,严肃查处问责。

三、督促部门做好涉企服务工作。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党员干部在涉企管理服务方面玩忽职守,该审批不审批、该服务不服务,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违规占用企业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问责。

四、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坚决惩治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企业股权转让、资本运作、经济纠纷等行为。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企业损失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严厉惩处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支持政法机关严厉打击对企业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和保护伞,坚持深挖细查,依纪依法严惩。

六、平等对待民营企业。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识,坚持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决不允许歧视性对待民营企业。

七、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保护与惩处相结合,注重区分界限、宽严相济,精准办案、依规处置。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对虽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以教育整改为主。

八、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时,既要查清问题,也要切实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于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冻结企业及关联方账户、财产,不查封、扣押企业财物。

九、严格慎用留置措施。凡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对于依法留置的企业涉案人员,主动交代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并愿意继续配合调查的,可依法解除留置。

十、注意维护企业声誉。严禁因办案方式方法不当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点名道姓曝光涉案企业,不发表有损企业声誉的相关信息。

十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经常听取有关部门、两代表一委员、企业、社会人士对政务服务、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反映诉求和意见建议,积极作为,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十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律人必须严律己,严禁违规违纪违法办案,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对于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关于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根据党规党纪和监察法规定,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基础上,再制定如下措施:

一、畅通服务企业发展联系机制。定期开展服务企业走访调研,加强与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民营企业家团体的联系沟通,对接相关信访维权服务平台,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迅速移送、尽快办理、跟踪处置,办理情况及时向相关群团组织和民营企业反馈。

二、大力推动援企惠企政策落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及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打折扣、搞变通和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严肃查办相关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推进作风优化、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发展环境。

三、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鼓励支持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积极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做到而有为、而有度。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失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依法依规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责处理。

四、妥善处理涉案民营企业违规违法问题。用发展的眼光、包容的心态看待民营企业曾经的不规范行为,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对违纪违法问题轻微、初犯偶犯、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赃、有重大立功表现等从宽情节的,依法依规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理。对不收敛不收手,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从严查处。

五、慎用少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审批并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并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与往来账户,一般不对关联法人单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六、对民营企业人员慎用少用短用留置措施。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讲清问题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或及时解除留置措施;对可留置可不留置的,不留置。对被依法留置的民营企业人员,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应为其签字、授权等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七、稳慎提出民营企业人员廉洁情况意见。在对民营企业人员提名担任两代表一委员或授予其他重要荣誉进行廉洁情况审核时,应当及时出具意见,有关问题没有明确依据的,不作负面评价。不对民营企业和企业人员申报其他一般性的评先、评优、表彰等方面出具意见。

八、坚持依法公正文明办案。严格规范执纪执法行为,不得口大气粗、盛气凌人,不得带着偏见看待民营企业,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用好12388举报电话等信访举报渠道,对收到的纪检监察干部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的问题线索,尽快办理,一经查实,从严从重惩处。

九、主动接受民营企业监督。适当增加特邀监察员中民营企业代表数量,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参与电视问政等监督活动。依法对民营企业及有关人员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和留置等措施时,应当主动提供办案人员或有关部门联系方式,听取企业正当诉求,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兼任群团组织及企业家团体等领导职务的民营企业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群团组织通报。

十、帮助民营企业加强内部廉洁建设。指导民营企业党组织建立内部纪律检查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党规党纪和监察法宣传教育十进十建活动,营造遵纪守法、崇廉拒腐的廉洁文化氛围;指导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防范企业内部腐败,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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